各會員單位:
我所于2015年6月26日修訂并發布了《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國債期貨合約交割細則》,對國債期貨交割業務進行調整。
自2015年7月1日起,參與交割的客戶應當事先通過會員向交易所申報國債托管賬戶。在交割月份之前的二個交易日尚未通過國債托管賬戶審核的客戶,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個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,其在該國債期貨交割月份合約的持倉應當為0手。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個交易日起,交易所按照《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》的相關規定,對未通過國債托管賬戶審核客戶的交割月份合約持倉予以強行平倉。
請各會員單位根據業務規則,做好國債托管賬戶申報和交割風險防范工作。
特此通知。
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
2015年8月7日